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5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丁**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9800元,利息203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3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006元,以上共计74936元。申请执行人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民事判决书载明的地址查找被执行人丁**未能找到,后通过银行、银**管所、银**管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丁**名下无车辆、房屋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丁**为国电**有限公司退休职工,本院已依法冻结其工资户。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5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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