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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兰**、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兰**、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兴民初字第29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兰**、杨*清偿杨**借款800000元,支付2013年3月1日之前的利息120000元,支付2013年3月1日至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16000元计算)及双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54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缴纳案件执行费1172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兰**名下的位于西夏区某营业房,经银**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81607元。后依法委托宁**拍卖行对该房产进行拍卖,经三次流拍后流拍保留价为1096000元,申请执行人杨**向本院申请以第三次流拍保留价1096000元抵顶债务。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并对被执行人兰**已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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