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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90元,由原告王**负担(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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