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徐**、王**、宁夏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称诉讼主体发生变化,故原告王**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18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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