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徐**、王**、宁夏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称诉讼主体发生变化,故原告王**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18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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