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刘*、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刘*、吴**、王**、宁夏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

依据(2015)兴民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刘*、吴**偿还李*借款410万元,利息561505元(截止2015年5月30日)。并于2015年4月30日前偿还100万元本金,利息42805元;于2015年5月30日前偿还110万元本金、利息22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4048元,共计2188853元。被执行人王**、宁夏双**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正在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向本院申请暂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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