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王**、汤*、宁夏华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韦**提出执行异议。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韦**向自愿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韦**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韦**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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