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严**、梁**、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苏*自愿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苏*负担。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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