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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广与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6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10元,以上共计20866元。申请执行人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本院先后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均有抵押,且已被多案数次查封,车辆亦被多案数次查封,申请执行人书面放弃对其名下车辆及房产的查封。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账户中划拨9534元,扣除执行费后,另案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广3025元,本案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广6249元。现暂时未找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或其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210元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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