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郭**、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二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梁**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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