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郭**、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郭**、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二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梁**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