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石**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49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陈**向申请执行人石**清偿欠款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15元,执行费283元,合计30798元。申请执行人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在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陈**住所地,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具体下落。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银川市房产管理系统查询,均未查找到陈**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依法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后,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49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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