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兴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偿还申请人张**借款5000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依法保全被执行人吴**名下位于西夏区两套房屋、位于新城区某室房屋产权、位于兴庆区三套房屋产权,但因上述房产均为轮候查封,故暂时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吴**名下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司法拘留15日。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法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