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柴**与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与被告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