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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欧**、纪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鸥**、纪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4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00000元,利息10000元,执行费3050元,共计21305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执行人员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查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欧**、纪志名下有多套房产,但均有抵押且被另案查封,我院冻结欧**名下有两套位于兴庆区德商业房,冻结纪志名下位于兴庆区劳动商业楼。查明被执行人欧**名下有三辆宁A×××××、宁A×××××、宁A×××××汽车,我院已冻结该车车户。我院已经将被执行人欧*、纪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院执行人员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4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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