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3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初字第37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陈**偿还申请执行人赵*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10857.2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6.46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14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于每月16日前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1500元直至全部履行完毕。因履行期限时间过长,故申请执行人赵*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我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3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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