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车**与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车晓*与被执行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银**委员会作出的(2014)银仲裁字21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周**支付申请执行人车晓*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3735.89元、仲裁费1551.25元、财产保全费356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63元,迟延履行利息525元、以上共31531.14元。申请执行人车晓*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周**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办证信息。后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核实,被执行人周**系银川监狱干警,其工资现被本院另案冻结,本案可以在周**工资另案冻结到期后继续冻结。现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对周**进行司法拘留,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363元未缴纳。本院被执行人纳入试行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银川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银仲裁字21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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