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银**委员会作出的(2014)银仲裁字16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吕**向申请执行人刘**支付借款本金4万元、2014年1月8日至2014年11月20日的利息8337.53元;承担仲裁费2569元,依法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64元。申请执行人刘**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吕**名下银行存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刘**发放17536元执行款,本院通过车辆、房屋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吕**名下无可供执行车辆,另查明被执行人吕**与案外人刘*(系吕**丈夫)共有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一套,且该房屋已经被另案查封。本案已将被执行人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刘**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刘**,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吕**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664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银川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银仲裁字16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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