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李*、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李*、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李*、沙*偿还申请执行人高**借款1000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李*、沙*自行出售其名下某室房产用于偿还借款,现本案正在按协议履行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兴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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