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艳诉被告胡**、宁夏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处理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王*与高**、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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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耿**、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贾**、贺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朱*与刘**、宁夏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柳*与马**、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王教学、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