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胡**、宁夏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艳诉被告胡**、宁夏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处理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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