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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陈**、浙江宏**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陈**、浙江宏成**宁夏分公司、浙江宏**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6月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2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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