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李成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1月29日,被告李成才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150元全额退回原告马**。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