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夏**有限公司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有限公司诉被告付平生、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付平生、赵**的准确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二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1元(原告已预交401元),退还原告宁夏**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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