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孔**与被申请人韩*、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孔**以被申请人韩*、王**欠其借款464000元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位于惠农区房产未抵押部分(价值2000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孔**以其所有的宁AXXXXXX号宝马牌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孔**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王**位于惠农区房产残值部分(价值200000元)予以查封;
二、对孔**所有的宁AXZXXXX号宝马牌轿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