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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徐**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丁卫现金伍仟元(5000)。借款人李**2015年3月19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不予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借条为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丁*借款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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