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殷**诉被上诉人固原**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殷**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殷**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殷**撤回上诉。
本案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上诉人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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