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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有德诉固**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殷**诉被上诉人固原**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殷**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殷**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殷**撤回上诉。

本案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上诉人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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