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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李**与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苟**、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虎晓翠、被上诉人丁**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李**虽对被上诉人丁**主张的15万元借款真实性不表异议,但提出此笔借款与丁**诉与李**民间借贷纠纷即(2014)西*初字第1327号一案中涉及的借款15万元为同一笔借款,(2014)西*初字第1327号案件中涉及的借据,是李**为担保本案刘**借款的履行而出具的借据。故本案丁**主张的借款是否与(2014)西*初字第1327号一案中的借款属同一笔款项,一审应予进一步查明。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上诉人刘**、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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