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5)原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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