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固原**限公司与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固**限公司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杨*以煤炭批发资金周转为由先后于2014年7月17日向原告借款300000.00元,2014年8月25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归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固原**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7300元全额退回原告固原**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