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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丁*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丁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黑学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三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2013年11月25日,被告因向银行还贷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3日内还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不还。现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

原告李*向法庭提供证据有: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丁三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不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证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应诉、答辩,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丁三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偿还借款50000元。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丁三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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