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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马*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马*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2009年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当时约定于同年11月20日清偿。可时至今日,被告一拖再拖不予履行偿还义务,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马*满归还借款40000元,并承担借款利息2226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马*满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0日,被告马*满向原告马**借款40000元,出具借据一份,但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日期。

以上事实有原告马**陈述及借条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马*满借原告马**40000元,有原告马**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了抗辩的权利。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借条中未明确约定,视为无息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马*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借款4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马**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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