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金**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石嘴**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1)石*终字第5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执行。依据(2011)石*终字第596号民事调解书已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6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标的3100元,未执行标的29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也未交纳。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石嘴**民法院(2011)石*终字第5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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