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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晓*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虎晓*诉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虎晓*诉称:2013年10月4日,被告借原告现金40000元,用于羊场资金周转,约定利息为2%,并用羊棚作抵押,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被告推诿未还,并将羊场转让给他人,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

原告虎晓*向法庭提供证据有: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马**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4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给被告借款40000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推诿未还。

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借款400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款合同证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意见,应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虎晓*偿还借款40000元。

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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