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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限公司与邹**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卫市**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庄*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83610元,执行费22236元,共计2005846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06200元,未受偿187741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庄*全名下无存款,亦无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二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房产均被另案查封,现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邹**的工资账户,将其名下车牌号为宁AQN915丰田牌小型汽车车户予以冻结(锁定),并对被执行人邹**司法拘留十五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邹**、庄*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处理该案,因受执行期限限制,虽延长执行期限一个月,但案件仍不能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执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举证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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