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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4)沙调确字第16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执行费650元,共计506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50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信息,亦无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且上报公安机关协助查找。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受执行期限限制,虽延长执行期限三个月,但案件仍不能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执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院(2014)沙调确字第161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沙调确字第161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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