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宋**与被执行人许**、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4)沙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47198元、执行费8108元,共计555306元。因二被执行人未能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许**、陈**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5530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