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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和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和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0月29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任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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