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和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0月29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任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刘**与拓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李**、孟**与焦继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高**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屈**与被执行人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雍*与被执行人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中宁县**合作社与朱**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刘**与王**、王**、王**、李**、盛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姜**与雷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周**与王**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