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王**、王**、王**、李**、盛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中宁*初字第119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王**、王**、王**、李**、盛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对本案执行标的257198.5元(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54280元,案件受理费2918.5元),被执行人王**、王**仅履行56000元,剩余执行款201198.5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而无法执行到位。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中宁*初字第11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