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与白克政、杜**、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诉被告白**、杜**、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决定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因被告白**、杜**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且本院经查证后亦无法确认被告白**、杜**的送达地址,无法将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送达被告。2015年9月21日,本院向原告发出(2015)中宁*初字第1496号通知,要求原告接到通知后的七日内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原告至今未能提供。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退回原告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卫**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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