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宁夏华**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蔺湘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9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蔺湘银返还申请执行人宁夏华**限公司借款本息26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2.5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