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6月5日9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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