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刘*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中宁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对执行标的336880.56元(含借款本金288200元、利息42019.56元、案件受理费6661元),因被执行人暂无法找见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无法执行到位。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本院(2013)中宁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