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北京市分行与被告吴**、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北京市分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北京市分行撤回起诉。
诉讼费一千零五十九元,由原告中国建设**北京市分行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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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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