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民**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中投财**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民生**总行营业部申请执行中投财富融资担保有**、郑**、林**、上海贯众实业发展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民生**总行营业部以中投财富融资担保有**、郑**、林**、上海贯众实业发展有**、林**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中投财富融资担保有**、郑**、林**、上海贯众实业发展有**、林**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中投财富融资担保有**、郑**、林**、上海贯众实业发展有**、林**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总行营业部亦不能提供中投财富融资担保有**、郑**、林**、上海贯众实业发展有**、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投财富融资担保有**、郑**、林**、上海贯众实业发展有**、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西*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中国民**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发现被执行人中投财富融资担保有**、郑**、林**、上海贯众实业发展有**、林**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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