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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中国民**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初字第140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李**偿还借款1083688.39元,负担执行费13236元,并负担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要求北京鑫**有限公司对李**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北京鑫**有限公司的人民币2246073.77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北京鑫**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2014)西*初字第1400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北京鑫**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北京鑫**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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