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农村**司东高村支行与被告赵**、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农村**司东高村支行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农**司东高村支行以需补充相关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农**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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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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