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信银**天津分行与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的抵押物,暂无法进行评估、拍卖。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一中执字第2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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