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田**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宝山**有限公司、张**、叶**、郑**(2015)辰民初字第1777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下的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一经路与二纬路交口财智大厦9号楼912-914房屋三套。
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抵押等手续。
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12月16日至2018年12月15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