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津市北辰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查封被执行人陈**名下坐落于东丽**丽大道与丽湖环路交口东南侧沁水苑24-2-201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转让、过户或毁损。
查封期限自2015年12月16日至2017年1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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