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田**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宝山**有限公司、张**、叶**、郑**(2015)辰民初字第1777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张**名下的存款49400元扣划至本院并已发还于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宝川**有限公司已不再经营且退出租赁场地,被执行人叶**、被执行人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合议庭决定已将本案五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双方协议中如有一期被执行人不能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