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辰双口支行与被告张**、被告**制桶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农**有限公司北辰双口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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