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农村商**辰中心支行与刘**、柴**、刘**、徐**、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辰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柴**、刘**、徐**、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柴**、刘**、徐**、刘**在银行、车管、房管部门的财产状况,发现了被执行人徐**名下的津MKB788号夏利牌小型汽车壹部,未发现其他人名下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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